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鄭舜鴻 債務人 黃郁涵 即 蔡雅珠 之繼承人
黃俊嘉 即蔡雅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雅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