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廖珮珺 追加原告 陳姿廷
陳姿研 陳冠勳 陳姿霓上 四人法定代理人廖珮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 楊珮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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