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19號原告 蘇添財 原告蘇氏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瑞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之原告欄列「蘇添財」、「蘇氏資訊有限公司」,惟本件裁決書受處分人為「蘇氏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月瑞)」,應由受處分人提起訴訟(故以「蘇添財」列為原告,並不合法),又「蘇氏資訊有限公司」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故應補正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二、起訴狀之被告欄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基隆監理站」,然而,本件裁決書係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為所長 陳玉好 )」作成,原告於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名稱,起訴之對象自不合法,請補正適格之被告。
三、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
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目前係空白),原告應予補正(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等參考資料後,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