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1號聲請人 張依鈴 相對人 李林阿霓
李應東 李應賢 李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9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