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2,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