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顏漫汶 兼法定 顏榮欽 代理人被告 張敏南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