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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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峰毅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即國仁醫院」。
二、請釋明附表編號1、4、5之欠薪年月之金額得採用台端所主張之計算方式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