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告 蘇峰毅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提準備書狀之記載,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5萬8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1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已繳之6136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