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銘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已修正施行,該條增列併合處罰之例外與受刑人之聲請權,惟就本案而言,不論修正前後,均應併合處罰之,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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