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黃劍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振燕┌──────────────────────────────────────────────┐│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信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100年7月20日│48,000元│KH0000000│││││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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