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 林金鎮 被告 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業據原告具狀陳報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其無繳納裁判費之意(卷頁93),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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