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馮華霆 兼法定代理人 馮元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陳可如 原告 馮文德
馮楊梅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 黃俊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