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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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77號),告訴人於108年8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為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