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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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號上訴人垣碩有限公司
7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垣碩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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