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1月28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已於97年1月24日於偵查中死亡之事實,有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97年3月20日北市正戶字第09730229800號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疏未注意,仍向本院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林鈺琅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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