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