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凃謙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