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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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6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