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即被告佳恩投資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37,040元(見本院卷二第41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5,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