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龔明輝 被告 龔俊龍
龔俊益 龔水三 張政隆 江天助 洪毓穗 龔明芳 龔松耀 江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被告之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並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31,407元後,被告應將渠等之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原告之請求應屬相互競合,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系爭土地經被告同意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8,000元,總價13,058,320元出售,有原告起訴狀可稽,則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及請求被告移轉應有部分,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均為12,331,407元【13,058,320×(1-167/3000)=12,331,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1,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編號│姓名│應有部分│├──┼──────┼────┤│1│原告│167/3000│├──┼──────┼────┤│2│被告龔俊龍│83/1000│├──┼──────┼────┤│3│被告龔俊益│83/1000│├──┼──────┼────┤│4│被告龔水三│78/1000│├──┼──────┼────┤│5│被告張政隆│167/1000│├──┼──────┼────┤│6│被告江天助│167/1000│├──┼──────┼────┤│7│被告洪毓穗│88/1000│├──┼──────┼────┤│8│被告龔明芳│167/3000│├──┼──────┼────┤│9│被告龔松耀│167/3000│├──┼──────┼────┤│10│被告江偉群│16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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