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告 孫恭儒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內雖記載訴之聲明為「請判令被告、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如附件)依應繼分為分割」,然訴狀並無附件,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又就事實及理由部分,起訴狀僅表明前案經被告撤告後,其錯過補件期限,故再次起訴,未陳明原因事實,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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