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室(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09月21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但被告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06日辯論終結,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接見通信之禁止,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