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誣告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九六年刑保字第五四九號收據在卷足憑(本院卷第三○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士檢清勇 九六助一四二二字第二九九九九號函、本院法警之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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