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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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WONG.CHUN.TAT. 黃俊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對交通裁決不服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提出補具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書狀正本到院。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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