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八千七百四十七元│││(含公示送達)│││├─────────┼───────────────────┼─────┤│第一審送達郵費│一百三十六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七百元││├─────────┼───────────────────┼─────┤│合計│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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