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221號聲請人 蔡文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才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票到期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聲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因聲請狀聲請事項一、第二行載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
二、查民國106年11月2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本票票號TH0000000到期日民國105年1月2日有誤,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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