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曉菁
張憶蘋 張怡芳 張淑君 被告NGUYENVANLUAN(譯名: 阮文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2號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另原告等雖於起訴狀中另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NGUYENVANLUAN已於本院另案審理中自承其為上開車輛之所有人,此有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2號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NGUYENVANLUAN與上開機車之所有人實為同一,爰不另於當事人欄位再撰寫上開機車之車主姓名,附此敘明。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無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NGUYENVANLUAN被訴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張曉菁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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