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訴字第15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峻石書記官陳淑怡通譯蘇至佑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金松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壹佰壹拾壹點陸捌柒公克,含包裝袋捌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黃金松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2月15日8、9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之某處,向不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而持有之,並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位於雲林縣○○鄉○○○路之古坑休息站內,自前開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取出一部分置於玻璃球內,以點火加熱燒烤後吸食其蒸發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仍餘有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各為0.3064公克、0.0714公克、0.2469公克、0.0915公克、0.0801公克,合計0.7963公克)。㈡黃金松另基於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08年2月15日14時許,在位於屏東縣○○鄉○○○○道附近之便利商店,向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淨重合計為110.9884公克,純度91.4%,純質淨重合計101.4434公克;驗餘淨重各為36.4181公克、37.2479公克、37.2247公克,合計110.8907公克)而持有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救濟教示:㈠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㈡本案如有前述所規定例外得上訴之情形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陳淑怡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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