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速偵字
第二九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甲○○所有」後應加列「於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前為某不詳者下
手竊取而暫置於該址」等文字,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
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三日入監執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應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