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送達代收人 馮俊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俊傑 等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