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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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柏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葉白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葉白、 李舉隅 、 游加令 、 羅石土 、 葉柳 、王石獅、 王阿興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併陳報合法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地價稅單、繳費收據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