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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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兆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21號),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阮兆華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兆華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情狀下,以「幹、媽的、機歪、幹你老師」等言詞辱罵告訴人 邱昭蓉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起訴法條原論以刑法第309條第2項,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前)。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此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上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