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瓶(驗餘淨重合計參拾參點柒伍公克,空包裝重合計壹佰柒拾肆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因無從查明被告身分經聲請人簽結,惟扣案之液體6瓶,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等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理貨區查扣疑似毒品液體6瓶,貨物外袋除標明國內收貨人姓名為「NIL」外,別無標示,嗣聲請人追查被告身分無著,以106年度他字第3801號簽結,而上開扣案物於逐一編號後送鑑驗之結果為,編號1至4均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成分,驗前淨重合計24.28公克,驗餘淨重23.39公克,空瓶包裝總重113.84公克;編號5至6均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1.8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0.36公克,空瓶包裝總重60.6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基隆關化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聲請人函文等件在卷可考,堪信屬實。而毒品成分驗餘淨重合計33.75公克、空瓶包裝總重合計174.48公克之上開扣案物,核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依現行技術無法澈底將所沾染微量毒品析離之空瓶包裝6瓶,予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