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債權人城市CRV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須表明年月日)及依據。(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10,410元係包含六期管理費,且各期費用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102年10月為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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