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銘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4年9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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