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許靖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展弘科技衛│中國信託商│101年4月5日│81,800元│CS0000000││││浴有限公司│業銀行重陽│││││││ 蔡貴福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