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 許鳳池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鳳儀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17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受之利益計算)核定為新台幣420,866,624元(1351.48+2569.24)×330÷1000×0.3025×1,075,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2,69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3,176元,尚不足新台幣3,119,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