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易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易增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易增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7日晚間8時許│102年11月14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速偵字第│桃園地檢102年度速偵字第││年度案號│5187號│651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1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302│102年度桃交簡字第2920││││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9日│103年1月1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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