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訴字第11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2,
630元(上訴人敗訴部份之金額為新台幣1,72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1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
47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22,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漏載第二項:「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多少金額」之聲明(此部份如聲明給付之金額少於1,722,630元,則前項應補繳之上訴費用,改按所聲明之金額計算補繳),應速具狀補正,以利上訴案件審理。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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