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6306號執行卷,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本金為新臺幣2,000,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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