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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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2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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