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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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周惠民 被告 朱子石
楊日輝 楊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