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方鈺婷 相對人 留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留榮聰於民國(下同)87年1月12日向原債權人 蔡子岳 (原名: 蔡孟哲 )借款新臺幣52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8年1月12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52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又蔡子岳於102年4月14日將債權比例2/3、347萬元之前開債權及抵押權全部讓與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同年月22日辦畢登記。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坐落其上之鄉間磚造平房壹棟六間(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質押借據、同意債權讓與承諾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許。至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土地上之建物部分,因該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又未曾設定抵押權,故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河東││209│建│00│08│8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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