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江素霞 被告 邱顯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