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安茂 被告 莊婕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魏志修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