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賓選任辯護人蒲純微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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