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 彭孝寶 被上訴人 蔡宗慶
蔡宗憲 蔡文正 蔡文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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