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106年1月31日死亡,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一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