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07號抗告人 李士隆
李筱婉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等依法繳納。茲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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