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懿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33號、第14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09年度訴字第97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施懿峰所犯詐欺罪嫌,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
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978號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下稱另案),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於本院及彰化地院,有二案之起訴書在卷可參。
㈡又被告於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另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
,犯罪手法相同,時間亦有重疊,可認定二案待調查之證據將高度雷同,如合併審理,將可避免重複調查共通或相關證據而浪費司法資源。且被告現住於彰化縣,本案因起訴書附表編號3被害人 陳宗明 部分之犯罪結果地而取得管轄權,被害人陳宗明亦在本院與被告調解成立,而同意移送彰化地院併審,為便利被告答辯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而有合併由同一法院審判之實益及必要。
㈢另彰化地院承審股也主動詢問並同意由本院以裁定將本案移
送於彰化地院與另案合併審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以裁定將本案移送於彰化地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